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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3044澳门永利集团员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4年01月03日 08:40  

摘自 校发[2005]6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2005年21号)和《3044澳门永利集团员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可以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招生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员工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在申请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资助期间,由员工工作处提供名单,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九条 员工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

第十条 员工每学期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

第十一条 对学有余力的员工,可申请提前修读有关课程,但每学期最多限修3门。

第十二条 对专升本、预科员工,如已修课程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且学时相差在16学时以内(含16),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 对双学位员工,如第一学位所修课程与第二学位课程内容相近且学时相差在16学时以内(含16),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文化课、公共外语等课程,员工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考核成绩达到70分者,承认其学分。

第十五条 员工对已修课程取得的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 集团实行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制度。即员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应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环节。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员工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记分(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公司试行学分制,原则上每16学时折合1学分。

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1. 一般课程

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含课内实验学时)/16

2.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3.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考核办法见《3044澳门永利集团员工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4. 体育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专业实践活动)。员工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5. 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员工应当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6. 各专业毕业需达到的总学分数,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7. 上级部门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课程,其学分值依照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员工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达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者,即可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同时记载成绩;成绩不及格者,记载成绩,该课程学分以0记;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记学分,也不记成绩。

第二十一条 集团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员工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员工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Σ(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对于以五级分制记分的成绩按以下规定折算为百分制:

优秀

良好

及格

95

85

75

60

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员工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重修后通过的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选修课不列入平均学分绩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缓考

员工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情况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

1.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2. 补考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员工办理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考试。无论何种原因未办理补考手续或未参加补考均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3. 经批准缓考的员工,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员工,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4.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全程跟随相关专业重修。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3044澳门永利集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生毕业前可在学校正常教学安排内,对该课程申请一次补考或一次重修。

第六章    留级、跳级、降级

第二十五条 集团每学年进行一次员工学习成绩审核,累计有5门及以上成绩不合格者或不合格课程总学分达18学分及以上者,可以选择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六条 对提前修完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员工,可以申请跳级。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以申请降级。

第七章    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员工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员工提供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机会。

   第二十九条 员工修读辅修专业的具体办法按《3044澳门永利集团辅修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员工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具体办法按《3044澳门永利集团优秀本科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保证学校目前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利用和发挥,员工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对确有必要转专业的,按照《3044澳门永利集团员工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员工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员工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录取到公司的员工,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员工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转学的手续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的2倍,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规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休学。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经医院诊断,因病应当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六周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条 申请休学者,需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员工所在学院做出决定,通知员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次数为学制减一年,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员工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员工休学期满,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者,康复后,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可选择继续休学或退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者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退学。

第四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 在同一年级学习超过两年者;

3. 应当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 员工因休学耽误了时间,造成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者;

6. 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取消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集团对员工的退学处理,由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见《3044澳门永利集团员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的员工,可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换证考核。每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只给一次换证考核机会。换证考核的最后时限为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加一年。

结业生换证考核可参加相应课程的结课考核。因故未能参加结课考核的,经批准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实践性教学环节,须全程跟随相应班级进行。成绩全部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员工,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退学的员工,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员工,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3044澳门永利集团关于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 11月 10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六日

上一条:3044澳门永利集团员工考试规定

下一条:3044澳门永利集团校院两级本专科教学管理工作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