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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自治区级|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年12月10日 22: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

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5〕1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精神,破除全区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管理使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仪器设施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联合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统计分析制度。明确统计范围、内容、主体和时限要求,规范仪器设施持有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相关信息。通过规范化、常态化的统计分析制度,有效解决仪器设施信息分割、底数不清的问题。在信息采集基础上,对信息数据进行梳理、分类及分析汇总,形成仪器设施基础数据库,并以统计年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制度。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进行仪器存量查重,提出现有仪器分布、配置及利用效率的分析意见。自治区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评议小组,会同行业和领域专家,结合仪器存量查重情况、分析意见和购置单位的特殊需求,对新购仪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仪器种类、数量进行分析评议,对使用单位的仪器购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仪器设施的地域、领域分布及利用现状,作出“通过、调整和不予通过”的决定,以此控制购置规模,优化仪器布局,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三、凡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殊情形之外,持有单位在保证本单位的科研生产任务及仪器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应创造条件面向社会进行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施的利用率。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允许持有单位收取补偿成本的服务费。仪器设施使用服务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仪器持有单位可以根据提供的服务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探索制定“创新券”使用办法,鼓励用户以“创新券”购买仪器设施使用服务,仪器设施持有单位凭“创新券”申请财政后补助。

五、推行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科技部门制定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组织相关专家对持有单位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绩效及自治区仪器设施的总体共享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制定奖惩制度。各级科技、财政等部门设立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后补贴专项,根据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绩效评价,对绩效突出的仪器设施持有单位进行奖励补贴,并对其申报的科技项目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仪器设施信息数据,名义上开放实际封闭,开放共享绩效差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并限制其新购置仪器设施。

七、优化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网络平台。自治区科技部门按照国家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及共享模式,结合自治区仪器设施管理和使用特点,依托内蒙古科技创新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构建上下贯通、区域联通、覆盖全区的开放性、便利化的仪器设施共享信息平台,使仪器设施的信息统计、查重、评议及开放、共享、用户对接等工作均能实现网络化管理。

八、自治区质监部门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大型仪器持有单位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咨询与专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取得合法资质,为社会开展高水平服务。自治区科技部门会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以主办或委托形式,聘请国内专家对分析测试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促进分析测试人员之间的技术交流,并将特殊的、关键的分析测试人才纳入重点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九、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科技部门出台提高分析测试专业技术岗位配置比例和绩效奖励待遇的办法,有效调动分析测试人员的积极性。

十、推行“代理制”模式。仪器设施持有单位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将所辖仪器设施的对外服务、设备维护、使用调度、分析测试人员聘用等事项交由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一、探索建立“融资租赁”模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采用自筹或融资形式购置、租赁通用性、专业性的仪器设施,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网络平台,面向社会有偿服务,实现服务增值。

十二、自治区成立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仪器设施共享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各相关部门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情况汇报,协调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履行好各自的监管、推进和规划职责,保障仪器设施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积极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资源统筹模式,通过试点带动、典型引领,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大规模、深层次开放共享。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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